我司研发的智慧公证系列产品助力疫情防控下的公证服务!
助力疫情防控下的公证服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出现了各种智慧产品,帮助我们提升工作效率,改善生活质量。在此背景下,大力发展智慧公证,促进公证服务模式转变,已经成为公证行业的共识,为此,2020年4月,在南京市司法局的批准下,南京成立了智慧公证研究发展中心,旨在借助科学技术的力量,进行智慧公证方面的探索和实践,提升公证工作效率,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目前,南京智慧公证研究发展中心开发的智慧公证创新产品已经开始被广泛使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尤其是在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提供“不中断”的公证服务,南京智慧公证研究发展中心切实筑牢防疫防线,有效阻止人员聚集造成的交叉感染,全力满足群众办证需求,为群众办事提供了极大方便。
一、人工智能下公证员角色功能
1公证的基本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究其本质,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提供的是一项具有”确定性“的证明服务,通过这种服务的提供让社会或第三方获得公证机构在法律上的背书和承诺,使其消除疑虑,在某项法律事务上相信该公证当事人的主张,从而推进该项法律事务的进展和完成。依据《公证法》的规定,这种确定性包括了事项的”真实性“方面和事项的”合法性“方面,因此公证员的主要工作也是二项:确保被公证的事项在事实上是真实的,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并且任何一项公证事项两者均必须同时具备,事实上的真实性是合法性的基础,合法性情况是事项真实性所追求的法律上的结果或结论。
2人工智能环境下的公证员
公证事项中的真实性方面,公证员当然可以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助力而获得,而合法性方面则应当由公证员亲自进行司法适用和判断。合法性方面的结果或结论是由公证员适用法律所产生,依不同事项会呈现出不同形态:(1)简单事实类公证,如学历公证。合法性方面,公证员主要是对公证申请人和该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方面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避免不可预见的道德风险。(2)保全证据类公证的合法性方面,除了利害关系方面的审查外,公证员主要是对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3)单方意思表示类公证,比如委托、声明、遗嘱类,在合法性方面,公证员主要是对意思表示这一法律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4)合同类公证,比如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合法性方面,公证员主要是根据相关民事法律,对各方的合意及合意的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5)结果类公证,比如继承公证、招投标公证,公证员更主要是在事实的基础上,适用相关法律,判断相关结果情况是否合法。此外,公证员适用法律进行司法价值判断的过程,还体现在其必须告知公证申请人所办理公证事项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一方面以查明申请人在进行法律行为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到胁迫、欺诈等情况,另一方面便于其以公证法律顾问的身份,就该事项中立地向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借助了计算机信息技术后,虽然在真实性方面,可以由计算机信息技术获得,但真实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之间本身存在着纠缠性,为了得到合法性结论,不同公证事项真实性审查要点并不相同,因此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必须依赖公证员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对相关事项真实性所提的要求,也即人工智能技术必须根据公证员认为的某具体公证事项中真实性方面的要点,进行设计和控制,来辅助公证员工作而不是完全地替代公证员工作。
二、智慧公证实践中科技与公证员的分工
远程视频公证系统
01 适用情况
远程视频公证适用于当事人因多种原因,比如疫情隔离、效率考量等原因,不能在地域上亲自前往公证机构办公场所,而通过远程视频公证系统远距离地进行公证申请和办理。
02 公证事项的要求及证明要点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由此可见,在通常的公证事项中,公证机构主要审查:(1)当事人身份情况;(2)当事人意思表示情况;(3)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情况或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情况;(4)被证明的文书情况。正如前文分析,公证机构的审查包含了基本事实方面和法律适用方面。就以当事人身份情况审查为例,基本事实方面有: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自然情况;申请人是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其名称、信用登记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况。而法律适用的审查方面,公证机构则必须要判断该公证事项应当由哪几位当事人来申请,有无遗漏情况;来申请的当事人与该事项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在这些审查工作中,因为当事人远程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无法做到和传统公证一样的有:(1)查看身份证件原件,并用其比对来者相貌;(2)无法直接查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3)无法控制当事人身处的环境;(4)不方便制作询问笔录、修改被证明文件;(5)当事人不方便进行纸质签名。
通过远程视频公证,除地理上的远距离外,公证机构提供的公证审查、服务标准应当和当事人亲自来到公证机构进行面对面的办证无其他重大差异,才能保证公证质量。因此,远程视频公证系统的功能必须足够强大,以弥补上述远程的不便:公证员必须能够通过远程视频公证系统明确当事人身份和意思表示;公证员能够与当事人在远程视频公证系统中充分交流公证案件情况,并在视频过程中能够即时修改被证明的文件,制作谈话笔录;当事人能够通过远程方式签署电子文件,甚至纸质文件材料;公证员必须有足够的信息渠道,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材料。
03 科技赋能可以解决的问题
✔ 身份识别工具
远程视频公证系统必须能够提供给公证员身份识别工具。不同于在进入系统时,机器进行的登陆者和公民身份号码的匹配和识别,公证员所需要的身份识别是,其可以通过远程视频公证系统在和当事人进行远距离“面对面“谈话过程中,主动地、随时地对当事人身份情况进行识别,以判断谈话人和签署人的身份。身份识别工具应当能够调用公安部门的数据底库,以保证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此外,因为公证事项的多样性、复杂性,公证员有时需要对多人进行身份识别,远程视频公证系统所提供的身份识别工具不需要和登陆者身份进行捆绑,而可以根据公证员的指令,直接识别摄像机面前的交谈者身份,并生成身份情况报告。
✔ 环境监控工具
为确保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公证员应当对当事人所处环境的安全性进行识别,排除被胁迫的可能性。远程视频公证系统必须提供环境监控工具,对当事人的环境情况进行录像,一方面供公证员远程即时查看,另一方面即时上传至公证机构服务器以存于公证卷宗中。环境监控工具还可以提供给公证员查看当事人签署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的渠道。
✔ 文书制作、修改工具
为保障当事人意思表达自由、顺畅,不受远程办证系统的限制,可以随时改变想法,远程视频公证系统应当提供便捷的文书制作、修改工具。公证员与当事人进行交流过程中,通过远程视频公证系统,可当场制作谈话笔录,起草、修改被证明文本。文书制作、修改工具可以使得被制作和修改的文书在公证员与当事人各自的设备上同屏显示,当事人可以远程直接“看见”公证员的修改过程。在文书定稿后,公证员还可以将该文书直接推送至当事人设备屏幕上,供当事人进行拖、拉、放大或缩小,以便详细查看。
✔ 签署工具
远程视频公证系统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签署工具。在与当事人确认之后,公证员可以发起文书签署,当事人可以在其设备屏幕上进行电子随手签,并使用哈希值进行加密以防篡改,当事人也可以在同样内容的纸质打印件上签名,签名后放入文件转交柜。由公证员派人自取或在视频过程中当公证员面密封于信封中,再寄给公证员。当事人的签署过程,公证员可以通过环境监控工具进行远程“面见“。
04 公证员负责审查的要点
公证员除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身份比对外,还应当结合案件情况,通过谈话等方式对当事人身份进行识别,不能绝对地依赖计算机的身份比对。如果公司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员还要审查视频中的自然人的社会身份,是否是该公司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作出公证申请和意思表求的代理人。公证员对相关电子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等,进行线下的核实,以弥补不能接触到材料原件之不足。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办理公证时,公证员要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以判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公证员还需要用专业的方式起草被证明文本。
2购物保全公证辅助系统
01适用情况
传统办证方法中,进行实体店购物打假时,需要公证员亲临现场,手机定位截屏以明确地址和商家,见证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购买商品全过程,并及时编号和封存,防止欺诈购买和商品被恶意调换。这种方式有效地保护了诸多的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但在传统方式下,及时性不能得到保障,在专业维权取证团队(律师)发现相关商业机构在售涉嫌侵权商品时,不能立即进行保全,而需要预约公证员择日再进行购买行为。再者,传统办证方式下,公证员和其助理需要随同专业维权取证团队(律师)一同前往各地去取证,这不仅会产生交通、食宿成本,而且随着卖假人反侦查能力的提升——多人(至少三人)一同进入某一实休店,容易引起卖假人的警觉,从而出现打假失败情况。为了解决这个痛点,我们借助信息技术的科技力量进行了创新,开发出购物保全公证辅助系统。通过该辅助系统,公证人员无需亲临购物现场,而是前期通过技术力量进行控制,后期通过全面审查进行监督,以达到传统办证方式中公证人员亲临现场的效果。该系统由取证人模块、公证员模块、服务器模块三方面组成,结合了6个硬件,5套子软件,共同构成了立体的取证生态,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购物保全公证证据链,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证明购物活动的真实性和可自证性,完成对权利人的监督,另一方面提升了公证活动的效率,可以更有效地服务权利人。
02公证事项的要求及证明要点
在购物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员一方面需要为权利人证明相关商家正在销售某特定的涉嫌侵权的商品,证明权利人在某时间某地点,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以通常的方式购买到某商品。另一方面,公证员还要保护商家的正当权益,要求不能有欺诈购买的情形,即权利人购买的过程必须是真实的,不能存在“钓鱼”或未实际到店购买等情形,而且还要保证被购买的涉嫌侵权的商品不能被恶意替换,要保证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证明的商品必须是权利人现场所购买的商品。因此购物保全证据公证的基本要求是,完整地保全购物的全过程,并锁定涉嫌侵权的商品。
03科技赋能可以解决的问题
✔ 全程摄像工具
接受当事人公证申请后,公证员将某套购物保全公证辅助系统交给专业维权取证团队(律师)使用,其中就包含了全程摄像工具。专业维权取证团队(律师)正式购物前,使用取证帐号登陆,建立任务包,开启全程摄像工具,启动取证任务。专业维权取证团队(律师)后续进行的拍照、定位、购买、支付、封锁物证等操作均必须在摄像机前完成。摄像所得数据直接通过通讯技术直接上传至公证机构的服务器,设备使用人没有任何机会进行二次编辑或更改。
✔ 拍照、定位、录屏工具
取证过程中,在全程摄像设备面前,专业维权取证团队(律师)在门店前进行拍照、定位,进店后进行购买行为,并对支付过程进行屏幕录像,取得涉嫌侵权的商品。拍照、定位、录屏工具所获得的数据,直接通过通讯技术上传至公证机构的服务器,设备使用人没有任何机会进行二次编辑或更改。
✔ 封锁工具
购买完毕,专业维权取证团队(律师)在全程摄像设备面前带着涉嫌侵权的商品,使用带有内置芯片(内含唯一编码)的一次性使用的公证锁(公证处提供)进行封锁。公证锁的芯片编码数据,通过封锁工具直接通过通讯技术上传至公证机构的服务器,设备使用人没有任何机会进行二次编辑或更改。最后,专业维权取证团队(律师)将封存好的物品带回公证机构。04公证员负责审查的要点收到权利人转交的被封锁物证,公证员对公证机构服务器中数据信息进行核查,重点检查:(1)检查照片数据和定位信息,明确保全位置;(2)检查全程摄像情况,了解交易过程,审查是否存在非法的取证手段;(3)检查屏幕录像数据,了解货款支付情况,是否存在虚假;(4)检查所购商品是否在录像镜头下无间断地被封锁于物证袋中,以保证物证的来源;(5)检查封锁物证的公证锁数据(锁内芯片数据)与物证袋上的锁信息是否一致,是否会存在物证袋被替换的可能。核查无误后,公证员在摄像设备前,重新对物证进行拍照、封存,通过专业工具整合公证处服务器内数据,形成直观可视的画中画视频,并与原始任务包数据一并刻录进光盘附入公证书中,便用于采信该公证书的法官查看。
3司法电子文书送达公证
01适用情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法律文件可以进行电子送达,以电子文件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各类法律文件均可以进行电子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二、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明确规定,支持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文中又详细规定:“(三)参与送达。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参与案件各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鼓励公证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行集约化送达模式,避免分散作业和资源的重复投入。送达工作完成后,公证机构应当就送达过程、送达结果等情况形成送达全流程登记表,交由人民法院留存备查。”可见,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活动可以使用电子文书送达方式进行。
02公证事项的要求及证明要点
法律文书的送达的关键是,公证机构必须确保是受送达人本人接受到相关司法文件,并进行签收。在传统的方式中,公证人员必须上门送达,并在核验完受送达人的身份证件后,要求其签收。这样的方式,耗时、耗力,效率低下,成本高。法律文书电子化后,送达活动相对便捷,但是否是本人签收、什么时间签收、电子法律文件有无到达受送达人设备均是重要的证明要点。
03科技赋能可以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们开发出司法电子文书远程送达系统。司法机关将受送达人的姓名、身份号码信息及需要送达的电子司法文件录入系统后,通知受送达人通过司法机关或公证机构的微信公众号,进入电子文书送达系统进行签收。电子文书公证送达通过公安部门的数据底库,可以对受送达人的身份情况进行识别,通过后,直接将需要送达的文件推送至受送达人设备屏幕上,在受送达人限时阅读后进行自动保存或根据受送达人的需求进行转存,最后受送达人在其设备屏幕上进行电子签收,系统自动使用哈希值加密以防篡改。
04公证员负责审查的要点
受送达人签收后,公证员审查电子文书送达系统中保存的电子数据,如身份识别报告、电子签收回执、系统日志等,以确保电子司法文书被正确送达至受送达人设备。智慧公证研究发展中心经南京市司法局批准,由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和南京市紫金公证处引衔组建,以我司为依托,致力于研发创新性信息技术,应用于传统公证服务场景,辅助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在国家信息技术发展大格局下,向人民群众提供更为高效、更为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